{"error":false,"id":["08128:08128:2025-04-18-修正:54"],"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25-04-18-修正","順序":54,"條號":"第三十六條","內容":"為促進產業轉型及升級，以維持在地產業、中小企業之生存，並保障在地之就業及環境之保育，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內政部，規劃鄉村型小型園區或在地型小型園區，並給予必要之協助、輔導或補助。\n　　前項協助、輔導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8128:08128:2025-04-18-修正:54","立法理由":"一、為促進地方產業之發展，兼顧中小企業永續經營，提供當地就業機會，及維護環境品質，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規劃小型園區，提供土地予在地產業、中小企業利用，並給予協助、輔導或補助，以利轉型及升級。爰明定第一項。\n　　二、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協助、輔導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相關辦法。","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8128:2010-04-1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