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25-04-18-修正:62"],"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25-04-18-修正","順序":62,"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產業園區時，區內仍維持原有產業使用之土地，其所有權人應按所有土地面積比率，負擔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費用。\n　　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費用，由開發產業園區之各該主管機關審定。","法條編號":"08128:08128:2025-04-18-修正:62","立法理由":"一、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產業園區時，該區內仍維持原有產業使用之土地，其所有權人應按用地面積比率負擔開發建設費用。\n　　二、第二項明定前項開發建設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8128:2010-04-1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