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25-04-18-修正:82"],"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25-04-18-修正","順序":82,"條號":"第六十二條","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收取管理費。\n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得向設施或建築物使用人收取使用費。\n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經營管理者，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收取服務費。\n　　前三項管理費、使用費及服務費，其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8128:08128:2025-04-18-修正:82","立法理由":"一、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收取管理費。\n　　二、為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投資興建費用得以回收，第二項明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相關設施及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得向其使用人收取使用費。\n　　三、第三項明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經營管理者向使用人提供相關服務時（如港勤、淀泊、移泊、加油、加水、廢棄物處理等港灣業務），得向使用者收取服務費。\n　　四、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管理費、使用費及服務費之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定之，爰於第四項明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8128:2010-04-1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