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25-04-18-修正:91"],"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25-04-18-修正","順序":91,"條號":"第六十七條","內容":"興辦工業人或公民營事業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而使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n　　興辦工業人或公民營事業違反依第五十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規劃建設之執行、船舶入出港、停泊、停航、港區安全或港區行業管理之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8128:08128:2025-04-18-修正:91","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興辦工業人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公民營事業，應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違反者，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處予罰鍰。\n　　二、第二項明定興辦工業人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公民營事業，應遵守依第五十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內之相關規定，違反者，應處予罰鍰。","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8128:2010-04-1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