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25-04-18-修正:92"],"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25-04-18-修正","順序":92,"條號":"第六十七條之一","內容":"適用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一者，公司應於股東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年度、或緩課期間屆滿年度之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列單申報該已轉讓、辦理帳簿劃撥或屆期尚未轉讓之股份資料；該次年度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列單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其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稅捐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　　經稅捐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公司未依限補報或填發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8128:08128:2025-04-18-修正:92","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