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25-04-18-修正:98"],"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25-04-18-修正","順序":98,"條號":"第七十條","內容":"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n　　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獎勵或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獎勵或補助。\n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獎勵或補助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追回之處分確定後，於其網站公開該公司或企業之名稱；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停止並追回本條例之租稅優惠者，財政部應於該停止並追回處分確定年度之次年公布其名稱，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法條編號":"08128:08128:2025-04-18-修正:98","立法理由":"一、參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之三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以資明確。\n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