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813:2025-10-17-制定"],"條號":["第一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813","法律編號:str":"行政區劃程序法","版本編號":"04813:2025-10-17-制定","順序":1,"條號":"第一條","內容":"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制定之。","法條編號":"04813:04813:2025-10-17-制定:1","立法理由":"一、本法制定之依據。\n　　二、本法之立法目的係為落實憲法就行政區劃事項之立法委託，建立全國一致之行政區劃調整程序，以明確中央及地方在行政區劃事項之權限，俾利各級政府依循辦理。\n　　三、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政區劃事項之權限劃分，係將立法權及執行權劃歸中央。又查憲法第十章有關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十一章地方制度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並未將行政區劃事項委託地方立法，是行政區劃事項不具地方自治事項之性質。\n　　四、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政區劃事項可交由地方執行之，為兼顧地方實際需要，爰本法賦予地方有進行行政區劃之提案、審議及執行之權，併予說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