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條號":["第一百二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順序":145,"條號":"第一百二十七條","內容":"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　　外國律師違反第一百十五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5-05-09-修正:14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第一項修正，依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將原「未取得律師資格」修正為「無律師證書」，以符修正意旨。\n　　三、第二項修正，配合本法全案修正，爰將原第四十七條之二修正為第一百十五條；原第四十七條之七修正為第一百二十條。","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