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條號":["第一百六十一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順序":186,"條號":"第一百六十一條","內容":"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　　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5-12-09-修正:186","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允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時，公司得逕行交付股票，事後再以補辦變更登記之方式辦理。\n　　二、按違反規定發行股票，如構成背信或詐欺者，可依刑法背信罪或詐欺罪處罰，毋庸於本法中另為特別刑罰規定，爰刪除第三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