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條號":["第一百十三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順序":129,"條號":"第一百十三條","內容":"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迴避及審議相關事項，準用第一節之規定；再審議程序，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節、第三節之規定。\n　　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細則，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5-05-09-修正:12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明定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迴避、審議及再審議程序等相關事項準用審議及覆審之規定。\n　　三、第二項明定有關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之事務性事項，基於落實律師自律自治之精神，爰明定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