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條號":["第一百四十五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順序":165,"條號":"第一百四十五條","內容":"發起人應就下列各款事項報告於創立會：\n　　一、公司章程。\n　　二、股東名簿。\n　　三、已發行之股份總數。\n　　四、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技術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技術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數。\n　　五、應歸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及發起人得受報酬。\n　　六、發行特別股者，其股份總數。\n　　七、董事、監察人名單，並註明其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n　　發起人對於前項報告有虛偽情事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5-12-09-修正:165","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作業用語，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第四款「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修正為「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技術抵繳股款者」；「其財產之種類」修正為「其財產、技術之種類」，以與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發起人之出資種類體例一致。\n　　二、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8-07-06-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