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條號":["第一百零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順序":123,"條號":"第一百零七條","內容":"公司為變更組織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n　　變更組織後之公司，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n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5-12-09-修正:123","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　　二、增訂第三項。有限公司為減資之決議後，須否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尚無明文規定，為杜疑義，爰參酌第二百八十一條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減資之規定，予以明定，以資周延。","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8-07-06-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