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條號":["第七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順序":89,"條號":"第七十七條","內容":"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應提出移送理由書及其繕本。\n　　前項移送理由書，應記載被付懲戒律師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應付懲戒之事實及理由。\n　　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為提出第一項移送理由書，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函詢法院、檢察署或其他機關。有詢問被申訴律師之必要時，得通知其到場，並作成筆錄。","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5-05-09-修正:8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範移送懲戒之方式及移送理由書之內容，係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六條而增訂。\n　　三、為實務上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提出移送理由書之所需，爰於第三項規定上開機關、團體為調查證據，得向各機關函詢及詢問被申訴律師。至於各機關是否回復，仍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或偵查不公開原則等法規辦理。","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