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83:2025-05-27-修正"],"條號":["第七十三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版本編號":"01183:2025-05-27-修正","順序":87,"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n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n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n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n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法條編號":"01183:01183:2025-05-27-修正:87","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款係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維持學校等及其他公共遊覽聚會場所之安寧秩序。\n　　二、本條第二款係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以預防通行發生危險，確保交通安全。\n　　三、災變現場，如因行人之停聚圍觀，不僅混亂秩序，且妨礙救助工作或現場處理工作之進行。爰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為本條第三款之規定。\n　　四、為保護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處所，以免遭受污損，爰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為本條第四款之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83:1991-06-29-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