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條號":["第七十三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順序":85,"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n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n　　二、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n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或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5-05-09-修正:8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為加強落實律師職業倫理及對不適任律師之懲戒淘汰制度，爰有必要將律師應付懲戒要件予以明定。\n　　三、第一款修正如下：\n　　　(一)原第一款所列懲戒事由，其中原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等懲戒事由，於實務適用上如一違反無論其情節輕重，一律皆移付懲戒，恐有失彈性而有情輕法重之虞，宜於情節重大時始移付懲戒，爰移列至第三款規範。\n　　　(二)違反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原條文雖未列為懲戒事由，惟考量違反該等規定恐有損司法之威信，爰增訂為移付懲戒之事由。\n　　　(三)本次修正新增之律師基本義務中，違反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規定時，亦有移付懲戒之必要，爰予增訂。\n　　　(四)配合援引之條次及項次變更，酌作修正，並酌作其他文字修正。\n　　四、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n　　五、第三款修正如下：\n　　　(一)除將原第一款部分懲戒事由移列本款外，另增列違反本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規定而情節重大，應移付懲戒之情形。\n　　　(二)違背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如列入懲戒事由，倘各律師公會章程所定標準寬嚴不一，將有損律師自律自治原則，對律師工作權之保障並不周延，又現時律師倫理規範已對律師之行為有相當周延之規範，故如相關行為尚有須移付懲戒者，應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列入律師倫理規範統一規範方為妥適，爰將違背律師公會章程部分予以刪除。","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