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條號":["第七十三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順序":88,"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殯葬設施經營業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或未依核准之內容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或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或拒不遵從者，得令其停止開發、興建、營運或販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強制拆除或回復原狀。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或火化地點未符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n　　殯葬設施經營業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完工；屆期仍未完工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核准。\n　　前二項處罰，無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處罰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無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處罰販售者。","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5-05-09-修正:8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五條條文移列。\n　　二、原條文第一項與第三項適用上容有混淆之處，爰合併於第一項，並因第三項處罰較重，故提高原條文第一項罰鍰上限至一百五十萬，並酌修文字。\n　　三、第一項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殯葬設施經營業蓄意不改善將導致對環境造成衝擊或對殯葬消費權益造成損害等情事。\n　　四、殯葬設施開工後延宕未完工，致核准考量條件已有變動，有損公共利益之情勢發生，爰於第二項增列罰則，督促其儘速完工。\n　　五、第二項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施工僅佔整體工程極低比例或完工顯有困難等情事。\n　　六、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為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