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條號":["第七十五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順序":87,"條號":"第七十五條","內容":"律師涉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案件，經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審議後，為移付懲戒以外處置，或不予處置者，受處置之律師或請求處置人得於處理結果送達二十日內，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覆之。\n　　全國律師聯合會為處理前項申覆案件，應設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應由現非屬執業律師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n　　前項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就申覆案件，依其調查結果得為移付懲戒、維持原處置、另為處置或不予處置之決議。\n　　第二項委員會之委員人數、資格、遴選方式、任期、主任委員之產生、組織運作、申覆程序、決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5-05-09-修正:8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依律師倫理規範第四十九條規定意旨，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者，由所屬律師公會審議後，其處置方式包括勸告、告誡及情節重大者，送請相關機關處理等三類，因該地方律師公會作成處置或不予處置者之審議決定是否妥適合理，除移送懲戒之處置外，依現制該受處置之律師及請求處置人並無救濟程序，為保障受處置律師及請求處置人之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受處置之律師及請求處置人得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覆救濟之。至於受處置之律師倘遭移送懲戒，其自得於律師懲戒委員會進行申辯救濟，而無須再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覆。\n　　三、第二項明定全國律師聯合會為處理第一項申覆案件應設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及其組織、組成之基本架構。又為使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得建立具公信力之獨立調查機制，調和律師自治自律及他律，該風紀委員會之職權行使須具獨立性，其委員組成不可全由律師擔任，故其委員應由三分之一以上現非屬執業律師之外部委員擔任，以使其運作及決定更客觀中立。\n　　四、第三項明定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依調查結果可為之四種決議類型。\n　　五、第四項明定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之委員人數、資格等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請法務部備查。","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