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81:2023-01-10-修正"],"條號":["第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23-01-10-修正","順序":10,"條號":"第七條","內容":"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n　　一、應徵召服兵役。\n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n　　三、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n　　四、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時，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n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移轉或出租農地之適用範圍、其受讓人或承租人資格條件，第四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其申請程序、續保時點、續保一定期間、續保期間屆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法條編號":"01181:01181:2023-01-10-修正:10","立法理由":"一、考量我國農業人口結構轉變及因應氣候變遷，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鼓勵年輕人投入農業生產，並促使老年農民安心退休離農等因素，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時間限制規定，並於第二項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移轉或出租農地之適用範圍、其受讓人或承租人資格條件等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據以執行，以鼓勵老年農民釋出農地，活絡農地利用，促進農業人口年輕化、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及提升農業競爭力。\n　　二、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