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301:2021-05-18-修正"],"條號":["第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2021-05-18-修正","順序":8,"條號":"第七條","內容":"稱未來承諾之授權者，謂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於預算當期會計年度，得為國庫負擔債務之法律行為，而承諾於未來會計年度支付經費。","法條編號":"02301:02301:2021-05-18-修正:8","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n　　二、《民法》總則編第四章「法律行為」之立法理由：「謹按凡權利須依一定之事實而得失，或依一定之事實而變更者，是國家為維持秩序計，當然採取之立法政策也。而其事實，則為人與法人之行為，如買賣是，或與行為無關之事實，如出生死亡等是。凡可發生法律上效力之行為，有因行為人之所欲而生效力，及不問是否行為人之所欲，亦生效力之二種。前者在實際上頗為重要，故本法採多數立法例，特設本章規定之，名為法律行為。」將德國法「未來承諾之授權」及日本法「國庫債務負擔行為」合併加以觀察，所謂「未來承諾之授權」，實為立法機關「現在」（審議預算案時）授權行為機關於「預算年度」，得為未來「國庫負擔行為」之承諾。","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