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7183:2026-01-27-修正"],"條號":["第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7183","法律編號:str":"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版本編號":"07183:2026-01-27-修正","順序":10,"條號":"第七條","內容":"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n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n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n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法條編號":"07183:07183:2026-01-27-修正:10","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如下：\n　　　(一)為鼓勵農民參與農民退休儲金，並減輕農民自我養老之經濟負擔，於農民與主管機關共同提繳總金額不變之情形下，調整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之比例分擔，爰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所應負擔共同提繳總金額之比例，並修正相關文字。\n　　　(二)最低工資法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基本工資」由「最低工資」所取代，爰配合將「基本工資」修正為「最低工資」，以資明確。\n　　二、因第一項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比例，爰配合修正第三項規定。\n　　三、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