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248:2025-05-09-修正"],"條號":["第三十一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25-05-09-修正","順序":36,"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各級政府為實施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對於救災所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輸、販賣、保管、倉儲業者，得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n　　為執行依前項規定作成之處分，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業者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n　　對於各級政府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分及依前項規定所為之檢查，任何人均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法條編號":"01248:01248:2025-05-09-修正:3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　　三、任何人對於各級政府依第一項所為之處分及第二項所為之檢查，均有配合之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爰增訂第三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