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692:2025-12-12-修正"],"條號":["第三十一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25-12-12-修正","順序":38,"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教職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n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教職員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n　　教職員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n　　一、任職滿二十年者：\n　　　(一)年滿六十歲，得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n　　　(二)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n　　二、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n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n　　　(一)任職年資滿十五年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n　　　(二)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法條編號":"04692:04692:2025-12-12-修正:38","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692:2017-06-29-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