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條號":["第三十一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順序":36,"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公立殯葬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擬具更新、遷移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更新、遷移；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　　一、不敷使用。\n　　二、遭遇天然災害致全部或一部無法使用。\n　　三、全部或一部地形變更。\n　　四、其他特殊情形。\n　　前項涉及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n　　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私立殯葬設施，其更新或遷移計畫，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5-05-09-修正:3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條文移列。\n　　二、原第一項及第二項為求文字精簡，爰合併為第一項，並為文字修正。\n　　三、所稱殯葬設施之更新，係指殯葬設施之有效利用而於原地重新規劃、整理或整建；所稱遷移，係指既有殯葬設施因不宜或不堪使用遷至其他地點。本定義將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　　四、公立殯葬設施更新涉及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爰增列第二項。\n　　五、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