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條號":["第三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順序":43,"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n　　前項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方式、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徵詢法務部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後訂定之，並報法務部備查。","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5-05-09-修正:4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條規定律師之使命為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並應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爰於第一項明定律師應參與社會公益活動。\n　　三、為使律師參與公益活動機制能更符合實務需要及有效落實執行，符合其於民主法治國家中在野法曹之公益角色，同時兼顧律師自律自治之精神，關於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等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爰為第二項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