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016:2025-12-02-修正"],"條號":["第三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5-12-02-修正","順序":43,"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n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n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n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n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n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n　　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5-12-02-修正:43","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另將營運可及全國之汽車運輸業（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統一修正為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俾利對於上開業別為一致性之營運管理。\n　　二、至有關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之劃分，現係規範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中，相關劃分原則將配合行政區域調整，另為檢討修正。\n　　三、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13-06-18-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