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8107:2022-05-24-修正"],"條號":["第三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8107","法律編號:str":"企業併購法","版本編號":"08107:2022-05-24-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公司與其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進行分割，以母公司為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以子公司為被分割公司並取得全部對價者，其分割計畫得經各該公司之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n　　公司依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向前項分割子公司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其通知及公告，以子公司董事會決議日為起算日。\n　　子公司董事會為第一項決議後，應於十日內公告決議內容、分割計畫應記載事項，並通知子公司股東，得於限定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並應同時將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發送於股東。\n　　前項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法條編號":"08107:08107:2022-05-24-修正:4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按原條文第十九條設有「母子公司間之簡易合併」之相關規定，惟就「母子公司間之簡易分割」未設規定，基於分割與合併同為併購類型，並簡化併購流程，應有引進「母子公司間之簡易分割」之必要。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之股份，且分割計畫以子公司為被分割公司，以母公司為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且由被分割公司取得全部對價者，其分割計畫得經母公司及子公司之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俾符合經濟效率，爰訂定第一項。\n　　三、因母子公司間之簡易分割無須經股東會決議為之，爰就債權人之通知、公告及異議期限另為規定，爰訂定第二項。\n　　四、訂定第三項及第四項。為利股東獲得充分完整資訊，以作成符合股東利益之決定，爰明訂公開發行應將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發送於股東之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8107:2015-06-15-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