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條號":["第三十三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順序":38,"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n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n　　為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其方式、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協助教師諮商輔導；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38","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由原條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整併移列。\n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前段移列。\n　　三、第二項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修正。\n　　四、第三項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前段、第二十二條後段及第二十三條後段整併規範，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並將教師進修研究方式、獎勵、經費編列等事項整合於本項後段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符應教育現場實務需求，強化教師專業發展及維護學生受教品質。\n　　五、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故不宜於本法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得設立進修研究機構或單位，爰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一條後段規定。\n　　六、增訂第四項，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並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增加對教師之支持輔助。","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