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629:2025-07-01-修正"],"條號":["第三十九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629","法律編號:str":"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版本編號":"01629:2025-07-01-修正","順序":44,"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保護機構對於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所為之命令，拒不配合，或保護基金之管理、運用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以命令解除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之職務。\n　　保護機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調處委員會委員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規則，或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調處辦法規定之資格條件或不得為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以命令解除其職務。","法條編號":"01629:01629:2025-07-01-修正:44","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規定，就保護機構對於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所為之命令，拒不配合，或保護基金之管理、運用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之職務。\n　　二、第二項參考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對於保護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調處委員會委員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規則，或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調處辦法規定之資格條件或不得為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職務。\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629:2002-06-20-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