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條號":["第三十九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44,"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教職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n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n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n　　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解聘或不續聘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並得由其第四十五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亡故教職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44","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教職員得辦理撫卹之原因。\n　　二、第一項參照退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教職員在職死亡得辦理撫卹之原因種類。\n　　三、考量社會型態轉變，教職員可能因為工作壓力，或因本身疾病難治，或因體恤其家人之費心照護於己而自行結束生命，爰於第二項規定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給予撫卹。又為避免教職員因故犯法後藉由自行結束生命規避法律責任，爰參照退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後段明定是類人員不得辦理撫卹，並參照退撫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一次發還亡故教職員本人原提繳之退撫儲金，以符合社會正義之核心價值。","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