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條號":["第三十二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順序":37,"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n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n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n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n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n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n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n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n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n　　九、擔任導師。\n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n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法條編號":"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37","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