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條號":["第三十二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順序":37,"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公立殯葬設施因情事變更或特殊情形致無法或不宜繼續使用者，得擬具廢止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　　前項廢止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n　　一、殯葬設施名稱及地點。\n　　二、廢止之原因。\n　　三、預定廢止之期日。\n　　四、殯葬設施之使用現況。\n　　五、善後處理措施。\n　　公立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應於遷移完竣後，始得廢止。","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5-05-09-修正:3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殯葬設施之廢止涉及鄰近區域民眾及使用者利用殯葬設施之權益，故鄉（鎮、市）殯葬設施之廢止應由縣主管機關為通盤考量後決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立殯葬設施廢止，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　　三、以殯葬設施廢止所涉甚多，爰於第二項規定廢止計畫應載明之事項，俾資依循。\n　　四、第三項規定辦理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廢止前應先辦理遷移。","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