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條號":["第三十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順序":34,"條號":"第三十條","內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介聘：\n　　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n　　二、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n　　三、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理程序中。","法條編號":"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3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本條參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介聘之消極資格，明定現職教師不得申請介聘之規定，說明如下：\n　　　(一)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已明定教師解聘或不續聘之要件，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自不得申請介聘，爰訂定第一款。\n　　　(二)教師涉有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終局停聘、當然停聘及暫時停聘情形，因其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已有不適任之可能，須隔離教育現場，以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爰訂定第二款，明定該等情形亦不得申請介聘。\n　　　(三)教師涉有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或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理程序中，因其將因資遣而離開教育現場，亦不得申請介聘，爰訂定第三款，以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n　　三、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介聘，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已授權各該主管機關或教育部訂定相關規定，爰申請介聘之教師除不得有本條各款情形之規定外，仍應遵守各主管機關訂定之介聘辦法規定，併予敘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