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條號":["第三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順序":4,"條號":"第三條","內容":"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n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n　　一、中央主管機關：\n　　　(一)殯葬管理制度之規劃設計、相關法令之研擬及禮儀規範之訂定。\n　　　(二)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殯葬業務之監督。\n　　　(三)殯葬服務業證照制度之規劃。\n　　　(四)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之擬定。\n　　　(五)全國性殯葬統計及政策研究。\n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　　　(一)直轄市、縣（市）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n　　　(二)殯葬設施專區之規劃及設置。\n　　　(三)對轄區內公私立殯葬設施之設置核准、經營監督及管理。\n　　　(四)對轄區內公立殯葬設施廢止之核准。\n　　　(五)對轄區內公私立殯葬設施之評鑑及獎勵。\n　　　(六)殯葬服務業之經營許可、廢止許可、輔導、管理、評鑑及獎勵。\n　　　(七)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經營殯葬設施之取締及處理。\n　　　(八)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與違法殯葬行為之取締及處理。\n　　　(九)殯葬消費資訊之提供及消費者申訴之處理。\n　　　(十)殯葬自治法規之擬（制）定。\n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n　　　(一)鄉（鎮、市）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n　　　(二)埋葬、火化及起掘許可證明之核發。\n　　　(三)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查報。\n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設施之設置，須經縣主管機關之核准；第二目、第三目之業務，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辦理之。\n　　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之業務，於縣設置、經營之公墓或火化場，由縣主管機關辦理之。","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5-05-09-修正:4","立法理由":"一、 第一項未修正。\n　　二、 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另公立殯葬設施除本條主管機關所設置者外，尚包括其他主管機關設置者，例如軍人公墓或警察公墓等，仍應受本條例規範；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殯葬設施具有核准設置、經營監督、管理、評鑑及獎勵之權責，對公立殯葬設施為廢止之核准，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文字；因殯葬服務業並無設立許可，爰刪除同款第六目「設立許可」之文字，並配合第四十三條增列廢止許可；另第二項第二款第八目並增列「取締及」等字。\n　　三、 第三項增列「設施」二字，另縣（市）之市無管轄鄉（鎮、市），併為文字修正，俾資精確。\n　　四、 考量目前縣主管機關有設置、經營公墓、火化場之現況，如臺北縣立火化場、宜蘭縣員山福園等，依現行規定須經由鄉（鎮、市）主管機關委託其核發埋葬、火化及起掘許可證明，造成執行上之不便，爰增列第四項規定縣主管機關對其設置、經營之公墓、火化場，有核發埋葬、火化及起掘許可證明之權責。","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