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條號":["第三百七十九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順序":489,"條號":"第三百七十九條","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登記：\n　　一、外國公司已解散。\n　　二、外國公司已受破產之宣告。\n　　三、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有第十條各款情事之一。\n　　前項廢止登記，不影響債權人之權利及外國公司之義務。","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5-12-09-修正:489","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n　　　(一)配合法制作業用語，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n　　　(二)配合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及參酌第三百九十七條之體例，序文「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認許」修正為「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登記」。\n　　　(三)鑒於修正條文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五項針對外國公司之分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情事，已有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規定，本項毋庸重複規定，爰刪除序文「撤銷」之文字及刪除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正。\n　　　(四)原第二款及第三款分別移列第一款及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又依原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第十條於外國公司準用之，爰將第十條有關命令解散之四款情形，增訂第三款規範之。\n　　二、配合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及刪除第一項撤銷之規定，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又本項之立法目的，旨在確保債權人之利益及交易安全之維護，原第二項所定「不得影響債權人之權利及公司之義務」應係指「不影響債權人之權利及公司之義務」，且本項所稱之「公司」，應係指外國公司而言，爰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8-07-06-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