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條號":["第三百十七條之二"]},"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順序":392,"條號":"第三百十七條之二","內容":"第三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分割計畫，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左列事項：\n　　一、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章程。\n　　二、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資產、負債、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n　　三、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n　　四、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n　　五、對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配發之股份不滿一股應支付現金者，其有關規定。\n　　六、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被分割公司權利義務及其相關事項。\n　　七、被分割公司之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n　　八、被分割公司之股份銷除所需辦理事項。\n　　九、與他公司共同為公司分割者，分割決議應記載其共同為公司分割有關事項。\n　　前項分割計畫書，應於發送分割承認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5-12-09-修正:392","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