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條號":["第三百十八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順序":394,"條號":"第三百十八條","內容":"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董事會，或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於完成催告債權人程序後，其因合併而有股份合併者，應於股份合併生效後；其不適於合併者，應於該股份為處分後，分別循左列程序行之：\n　　一、存續公司，應即召集合併後之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其有變更章程必要者，並為變更章程。\n　　二、新設公司，應即召開發起人會議，訂立章程。\n　　前項章程，不得違反合併契約之規定。","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5-12-09-修正:394","立法理由":"按創立會允屬公司募集設立，始有適用，而有關合併後發起人係召開發起人會議方式為之，爰第一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