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48:2025-12-30-修正"],"條號":["第九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25-12-30-修正","順序":11,"條號":"第九條","內容":"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n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n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n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n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n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法條編號":"01148:01148:2025-12-30-修正:11","立法理由":"一、為因應人口結構調整，台灣國民平均壽命已提高至七十六歲，且勞動人口年齡有延後趨勢，宜加強中高齡人力資源運用，以降低「少子化」對勞動力減少之衝擊。宜延緩強制退休年齡，修法延長為六十五歲，與公務員退休年齡同步，並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條件。\n　　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於民國97年5月14日修正，強制退休年齡延至65歲。\n　　三、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申請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將逐年調高至65歲。\n　　四、因此，為保障國人就業權益，爰提案修訂將65歲以上勞工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以符合公平正義。","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48:2012-11-20-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