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016:2025-12-02-修正"],"條號":["第九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5-12-02-修正","順序":10,"條號":"第九條","內容":"公路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n　　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用地範圍，其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變更編定。\n　　前項公路需用之土地，得逕為測量、分割、登記、立定界樁，公告禁止建築或限制建築，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5-12-02-修正:10","立法理由":"一、公路需用土地之取得除徵收外，尚包含公地之撥用；而土地之徵收或撥用各有其法令依據，為求周延並避免遺漏，爰配合修正第一項。\n　　二、原條文第二項前段公路用地係屬一區域範圍，除寬度因素外，尚包含長度因素，故將用地寬度修正為用地範圍，另現行公路用地係依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用地變更，故配合修正相關用語；至於第二項後段保留徵收之規定，雖於土地法第二百十三條定有明文，惟土地徵收條例並無保留徵收之規定，爰配合刪除之。\n　　三、第二項勘定之公路需用土地範圍，可分為原已編定為公路用地之土地及尚未編定為公路用地之土地兩類，其尚未編定為公路用地之土地，需經依都市計畫法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變更編定。原條文第三項之規定適用範圍似未包含原已編定為公路用地部分，未求周延，爰配合修正為「公路需用之土地」，以期能完整包含原已編定及經完成變更編定為公路用地二部分，避免遺漏。","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03-06-03-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