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5201:2023-12-08-修正"],"條號":["第九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5201","法律編號:str":"政治檔案條例","版本編號":"05201:2023-12-08-修正","順序":9,"條號":"第九條","內容":"非檔案當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依下列方式提供：\n　　一、屆滿三十年之政治檔案，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但涉及前條第六項所定檔案當事人高度個人隱私，且未屆滿七十年者，依第二項規定辦理。\n　　二、未屆滿三十年之政治檔案，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涉及個人隱私者，除經該個人同意，得於檔案局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外，不得提供。\n　　前項第一款但書所定政治檔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外，應就涉檔案當事人高度個人隱私部分經分離處理後提供：\n　　一、檔案當事人死亡。\n　　二、檔案當事人書面同意提供。\n　　三、申請人取得檔案當事人同意提供之書面文件。\n　　申請人依法取得之政治檔案複製品涉個人隱私者，未經檔案當事人同意，不得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法供人閱覽；其保有、處理及利用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n　　第一項所定年限，依前條第五項基準計算；政治檔案有不能提供情形者，其至遲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年限，依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5201:05201:2023-12-08-修正:9","立法理由":"一、針對情報機關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未經檔案當事人同意而取得涉其高度個人隱私，且未屆滿七十年者，為強化對檔案當事人隱私權益之保護，爰參酌德國史塔西檔案法立法例，於第一項第一款增訂但書，並增訂第二項，除檔案當事人死亡、檔案局依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六項規定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並經其書面同意通案提供應用或申請人自行取得該當事人同意個案提供應用之書面文件，方可開放應用其高度個人隱私部分外，應就涉檔案當事人高度個人隱私部分經分離處理後提供。\n　　二、為強化對檔案當事人隱私權益之保障，爰增訂第三項，規定申請人依法取得涉及檔案當事人個人隱私之複製品，非經該當事人同意不得重製、散布、播送或以其他方法供人閱覽，其保有、處理及利用應依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如有洩漏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者，應依各該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及裁處行政罰。\n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