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條號":["第二十一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律師得受當事人之委任，辦理法律事務。\n　　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n　　律師辦理前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5-05-09-修正:2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修正第一項，因律師受法院或檢察官之指定處理法律事務，依相關指定法規律師即得辦理該法律事務，無須再行規定，爰刪除「或法院指定」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n　　三、有關移民及就業服務之事務，本為律師專業能力所得處理之事項，且如由律師承辦亦因其熟稔法令而可保障當事人權益，復參照外國法制經驗，亦係由律師協助當事人辦理，故為律師處理移民及就業服務業務之實務所需，爰於第二項增列律師得辦理「移民、就業服務」業務。惟該等業務之辦理仍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n　　四、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