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8107:2022-05-24-修正"],"條號":["第二十一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8107","法律編號:str":"企業併購法","版本編號":"08107:2022-05-24-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應符合下列規定：\n　　一、該外國公司依其成立之準據法規定，係屬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之型態，且得與公司合併者。\n　　二、合併契約業已依該外國公司成立之準據法規定，經該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依其他方式合法決議。\n　　三、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者，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n　　前項外國公司應於合併基準日前，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送達代收人。","法條編號":"08107:08107:2022-05-24-修正:24","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8107:2002-01-15-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