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67:2025-01-07-修正"],"條號":["第二十三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67","法律編號:str":"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版本編號":"01167:2025-01-07-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本俸之支給，初任警正或警佐者，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n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及格，以警正一階任用，自一階三級起敘，先以警正二階任用者，自二階一級起敘。\n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及格，以警正三階任用，自三階三級起敘，先以警正四階任用者，自四階一級起敘。\n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以警正四階任用，自四階三級起敘，先以警佐一階任用者，自一階一級起敘。\n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以警佐三階任用，自三階三級起敘。\n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自警佐四階六級起敘。","法條編號":"01167:01167:2025-01-07-修正:29","立法理由":"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