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3186:2024-04-23-修正"],"條號":["第二十三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3186","法律編號:str":"遠洋漁業條例","版本編號":"03186:2024-04-23-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主管機關得派員至前條漁船或有關辦公處所、倉儲場所或其他場所，檢查其漁獲物或漁產品、簿據及其他物件，並得詢問關係人；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必要時，得會同海岸巡防機關或警察機關人員辦理。前述檢查過程應作成紀錄存查。\n　　執行前項檢查後有事證顯示該船從事或協助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主管機關應拒絕提供該船卸貨、轉載、包裝、漁獲加工、加油、補給、維修或其他港口設施服務，並限制該船離港。但於船員基本生活所需範圍內之補給，不在此限。\n　　第一項人員於執行檢查時，應提示身分證明及指定檢查範圍之機關證件；其未經提示者，被檢查人得拒絕之。\n　　第二項檢查結果之相關資料，主管機關應通知該船船籍國、相關國家及國際漁業組織。\n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通知後，於六十日內未接獲船籍國、相關國家或國際漁業組織書面請求協助，或經雙方諮商未達成協議時，得令該船限期離港。","法條編號":"03186:03186:2024-04-23-修正:26","立法理由":"一、為避免非我國籍漁船於我國從事違規行為，爰參考「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九條、外國籍漁船進出漁港許可審查作業要點第十一點，於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該等漁船或其申請人之所屬相關處所；並得於必要時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海岸巡防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n　　二、為善盡港口國責任，防止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流通，爰於第二項定明執行檢查後如有事證顯示該等漁船從事或協助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主管機關應拒絕該船使用我國港口提供之服務與設施，及限制該船離開我國港口。\n　　三、第三項明定相關人員於執行檢查時，應提示身分證明及指定檢查範圍之機關證件，其未經提示者，被檢查人得拒絕之。\n　　四、為使船籍國瞭解該船違規情事，並予以適當處分，爰依港口國措施協定於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將檢查結果通知相關國家及組織。\n　　五、第五項定明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限內未接獲相關國家或組織書面請求協助，或經雙方諮商未達成協議時，得命令該船限期離港。","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3186:2016-07-05-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