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42:2025-12-02-修正"],"條號":["第二十二條之二"]},"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42","法律編號:str":"職業安全衛生法","版本編號":"01142:2025-12-02-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二條之二","內容":"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n　　一、雇主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n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n　　　(二)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n　　　(三)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予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n　　　(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n　　二、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n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n　　　(二)依被霸凌勞工意願，協助其協調或提起申訴。\n　　　(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n　　　(四)依被霸凌勞工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n　　雇主對於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或協調，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於調查時，除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外，並應遵守利益迴避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者，應組成調查小組；其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n　　雇主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錄；事件之處理結果，亦應於該網站登錄之。\n　　雇主依前三項所為之適當措施、調查處理與申復原則、一定規模之認定、資訊登錄方式，與前條第二項各款應訂定之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內容應包括職場霸凌之樣態、預防事項、教育訓練、申訴管道、調查、處理與申復程序、調查人員資格與調查小組之組成、利益迴避事項、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措施；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經認定違反前項所定準則之規定，且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法條編號":"01142:01142:2025-12-02-修正:28","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