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541:2025-07-01-修正"],"條號":["第二十二條之十三"]},"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25-07-01-修正","順序":43,"條號":"第二十二條之十三","內容":"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之國際保險業務如下：\n　　一、辦理下列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務：\n　　　(一)要保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且被保險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之人身保險業務。\n　　　(二)要保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且保險標的非屬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之財產保險業務。\n　　二、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保險業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業務。\n　　三、對於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外幣收付之保險相關業務。\n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前項業務，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其總公司為財產保險業經金管會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541:01541:2025-07-01-修正:43","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541:2015-01-22-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