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條號":["第二十二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律師執行職務期間，應依規定參加在職進修。\n　　前項進修，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地方律師公會辦理；其實施方式、最低進修時數、科目、收費、補修、違反規定之效果、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n　　律師違反前項關於最低時數或科目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全國律師聯合會得報請法務部命其停止執行職務；受命停止執行職務者，於完成補修後，得洽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報請法務部准其回復執行職務。\n　　律師進修專業領域課程者，得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核發專業領域進修證明。\n　　前項專業領域之科目、請領之要件、程序、效期、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5-05-09-修正:2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增進律師法律專業能力，提昇法律服務品質，保障委任人權益，爰參考德國律師法第四十三條a、法國律師法第五十三條與我國醫師法第八條、會計師法第十三條及社會工作師法第十八條，於第一項明定律師執業期間應參加在職進修之規定。\n　　三、為落實律師自律自治及自主管理之原則，於第二項明定在職進修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地方律師公會辦理；又在職進修實施方式等相關事項，授權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訂定後，報請法務部備查。\n　　四、第三項規定律師未遵行第二項全國律師聯合會所定最低在職進修時數或科目之效果。\n　　五、為鼓勵律師持續在職進修，以精進律師專業領域之知識，達成保障委任當事人訴訟權益之目的，爰於第四項明定全國律師聯合會應核發專業領域進修證明予進修達一定要件之律師。\n　　六、為符合實務需要、維持專業領域品質及兼顧律師自律自治之精神，爰於第五項明定專業領域之科目、請領專業領域進修證明等相關事項，應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