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248:2025-05-09-修正"],"條號":["第二十五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25-05-09-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各級政府機關（構）、公共事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n　　各級政府應舉辦防救災教育及宣導，公共事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及傳播媒體應協助推行、指派所屬人員共同參與。\n　　各級政府應製作全民防救災教育影片、文宣資料、教導手冊或相關多元化宣導教材，於傳播媒體播放、刊載或於公共場所宣導、張貼。\n　　實施第一項災害防救訓練、演習，相關政府機關（構）、公共事業及其他經各級政府擇定之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有共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n　　前項參與或協助災害防救訓練、演習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公共事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給予公假。","法條編號":"01248:01248:2025-05-09-修正:29","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增訂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n　　二、為強化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過程之聯結，爰增訂第二項。\n　　三、為積極凝聚社會大眾之全民防救災共識，建立全民防救災理念，爰增訂第三項；另所定「相關多元化宣導教材」適用各項種類及新興宣導教材與宣導方式。\n　　四、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移列至第四項及第五項，除配合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外，另考量各級政府須依各類災害擬訂演習情境，並就演練重點規劃應參與演習之公私部門，經相關會議協調後擇定有參加演習之必要性者，即有共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第四項爰增訂經各級政府擇定之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有共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第五項並定明應給予參與或協助人員公假。至人員部分則由經擇定參與之公私部門，依演習情境動員所管人員配合參演。","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