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條號":["第二十五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n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n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法條編號":"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2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十四條之三第一款移列修正。依修正條文第十八條規定終局停聘之教師，或依修正條文第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當然暫時停聘之教師，因該停聘具懲處性質，且教師未實際執行教師工作，爰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教師於該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n　　三、第二項由原條文第十四條之三第二款移列修正，明定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因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而暫時停聘之教師、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因涉性別案件經學校教評會決議停聘靜候調查之教師及依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視為停聘期間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俟停聘原因消滅，未因該事件而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考量其停聘之事由可歸責於教師之原因較低，爰明定補發該停聘期間之全數本薪（年功薪）\n　　四、第三項由原條文第十四條之三序文前段移列修正，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規定，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俟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時，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