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016:2025-12-02-修正"],"條號":["第二十五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5-12-02-修正","順序":27,"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刪除）","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5-12-02-修正:27","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n　　二、以目前現況而言，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內附設之停車場並未向停放者收取費用，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訂定之「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停車場超過十二小時之車輛，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舉發處罰；而一般地方道路劃設路邊停車場或利用公共設施以多目標使用設置停車場向停放者收取停車費之規定，於停車場法中已有明文；另依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款之修正理由，服務站未來並無獨立設站可能，爰配合刪除本條文。\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03-06-03-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