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83:2025-05-27-修正"],"條號":["第二十八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版本編號":"01183:2025-05-27-修正","順序":33,"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違反本法之案件，量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量罰輕重之標準：\n　　一、違反之動機、目的。\n　　二、違反時所受之刺激。\n　　三、違反之手段。\n　　四、行為人之生活狀況。\n　　五、行為人之品行。\n　　六、行為人之智識程度。\n　　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n　　八、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n　　九、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n　　十、行為後之態度。","法條編號":"01183:01183:2025-05-27-修正:33","立法理由":"違反本法之行為，情節不一，量罰時應審度行為人一切情狀，如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手段等，為量罰輕重之標準。","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83:1991-06-29-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